2018-11-17 17:27
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吳姓男子於2016年9月間誘姦國中少女小芳,觸犯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,可處3年至10年徒刑,不過,一至三審法官心存寬厚,認為吳男年輕無法疏導或抑制情慾而犯錯,援用「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」減刑,輕判2年2月徒刑,不料,他卻在法院審理時,又誘姦另一位國中少女小倩,導致小倩懷孕墮胎,堪稱「狠打法官的臉」,台中高分院認為他明知故犯,並無「顯可憫恕」之處,這次重判徒刑6年,可再上訴。判決書指出,國中畢業,從事裝潢的吳男,2016年7月認識就讀國中、年僅13歲的小芳(化名),同年7、9月發生2次性關係,小芳母親提出告訴,吳男賠償15萬元,彰化地方法院認為吳男年輕,在兩情相悅下,無法妥善疏導抑制情慾而犯罪,判處最低3年徒刑仍太重,援用刑法第59條「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」,於今年4月輕判徒刑2年2月,吳男一再上訴,台中高分院今年7月維持原判,最高法院於今年9月駁回上訴而確定。不料,吳男犯下第一案,事隔不到1年,又在2017年5至7月間,誘姦另一位13歲國中女學生小倩(化名)5次,導致小倩懷孕墮胎,彰化地院一審時,調閱吳男的犯罪資料,赫然發現吳男是在第一案被檢察官起訴之後,於彰化地院審理時,又犯下第二案,吳男與辯護律師答辯說,吳男是年輕失慮犯罪,現今民眾營養健全,許多少女心智成熟,把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一概以強姦論罪,已不合時宜。彰化地院一審與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,吳男於法院審理第一案時,又犯下第二案,導致台北 松山飯店按摩泰山區 響應式網頁設計小倩懷孕墮胎,犯罪情境並無足以引起同情之處,不符刑法「顯可憫恕」的減刑要件,另外,吳男辯稱法律不合時宜,法官卻認為,未滿14歲男女極易受誘惑而發生性關係,有特別保護的必要,據此判處徒刑6年,可再上訴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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